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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说透遗嘱

2026-03-07 00:00 5 浏览

  本文将什么是遗嘱、遗嘱的订立、遗嘱的执行/变更/撤回、订立遗嘱的格式及写作要求、订立遗嘱必须注意的事项等关键问题进行了清晰详尽的阐述,一看便懂。文末还附有两个典型范例供读者们参考借鉴。

  一、遗嘱的含义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不需要经过其他任何人的同意就能产生效力。但法律也同时规定,遗嘱应当对尚未娩出的胎儿、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具有以下特点。

  (1)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 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 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 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

  一般情况下,遗嘱必须是书面的,只有在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在其他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其所立口头遗嘱失效。

  (5) 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6) 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

  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遗嘱也具有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比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一篇文章说透遗嘱

  二、遗嘱的订立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视为有效。这里所说的遗嘱有效要件,仅指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1. 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简称《民法典》)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但遗嘱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实践中,尤其要注意危重病人立遗嘱必须是在精神状况及认知能力良好的状态下进行。

  2. 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 遗嘱不得取消尚未娩出的胎儿、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尚未娩出的胎儿、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尚未娩出的胎儿、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视为有效。遗嘱人未保留尚未娩出的胎儿、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4. 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然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分。遗嘱人以遗嘱方式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5. 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为无效。

  三、遗嘱的执行、变更、撤回

  1. 遗嘱的执行

  所谓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作出的积极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换句话说,遗嘱的执行是为了实现遗嘱内容所进行的必要行为。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开始执行,其过程大致如下。

  ① 出示遗嘱,向有关人员公布遗嘱内容。

  ② 编制遗产清册,并予宣布。

  ③ 继承人或其他人对遗嘱没有争议时,将遗产按遗嘱的要求进行处理。

  遗嘱一般由遗嘱继承人来执行。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也就是说,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民法典》之所以要规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是因为遗嘱继承人、利害关系人执行遗嘱难免会有偏向,从而引起纠纷,尤其是当遗嘱继承人有数人,或者遗嘱的内容涉及将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时,依靠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自己去处理,往往易生弊端。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保护遗嘱人利益和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遗嘱执行人一般以公正、有威信的亲友担任为宜。

  遗嘱执行人负责保管遗产,并有权提起关于排除妨害继承的诉讼以及参与有关的诉讼活动。如果遗嘱人生前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执行人不称职,则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参加执行遗嘱;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销遗嘱执行人。

  2. 遗嘱的变更、撤回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遗嘱的变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改变、数额或项目的变更。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先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

  由于遗嘱是死因行为,因此立遗嘱人在其死亡之前随时可以变更和撤销遗嘱。《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具体的变更与撤销有明示与默示两种。

  (1) 明示变更、撤回

  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将其所立遗嘱撤回和变更,但是撤回和变更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经公证处重新公证才有效。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回、变更公证遗嘱。

  (2) 默示变更、撤回

  ① 立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遗嘱变更或撤回前立的遗嘱,但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回须以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方有效。

  ② 立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四、见证人的资格

  1. 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年满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方可具备遗嘱见证人的资质,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 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

  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则视为不具备条件。

  (3) 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2. 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前者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 继承人、受遗赠人

  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在不受外界影响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五、遗嘱的形式

  合法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1.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指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是先由遗嘱人亲自书写(或者代书),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办理。依公证程序,遗嘱人要在公证员面前,亲笔书写遗嘱。公证员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如遗嘱人有无行为能力,是否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有无重大误解或强迫、欺诈等情况;遗嘱内容有无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和社会公德,以及有无损害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等。在确认其有效性后,由公证员出具“遗嘱证明书”附在遗嘱的后面。经过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可以代为保管遗嘱,同时具有为遗嘱人保守秘密的义务。遗嘱经过了公证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继承开始后,就按公证的遗嘱实施继承,如果发生纠纷,就按公证遗嘱解决。

  2.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遗嘱人只要粗通文字,就可以根据自己意志随时设立遗嘱,既简便易行,又节省费用,同时又可以保守秘密。因此我国《民法典》把自书遗嘱作为法定形式之一。首先,设立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同时自书遗嘱还必须是正式的文书,遗嘱人生前在日记中或信件中所涉及的关于自己死后财产如何处理的打算,不应视为自书遗嘱;其次,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签名,签名的意义,既可以表明遗嘱是何人所立,也便于对遗嘱是否出于遗嘱人之真实意愿进行查证;最后,自书遗嘱要注明订立的年、月、日,以表明遗嘱人订立该份遗嘱的准确时间,这样就能够审查确定遗嘱人在订立该份自书遗嘱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而确定该份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代书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遗嘱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书写,必须委托他人代书,如遗嘱人因病或不识字而不能亲笔书写遗嘱;其次,须由遗嘱人指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代书遗嘱过程中,必须由遗嘱人口述遗嘱要点,然后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写成后向遗嘱人宣读;最后,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 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内容并用录音器材录制保存的遗嘱。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用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成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 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指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所谓紧急情况指的是病危、天灾、战争等情况。由于口头遗嘱有容易被篡改和伪造,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民法典》作了限制性规定:一是必须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二是设立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三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遗嘱时,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六、订立遗嘱的格式及写作要求

  1. 遗嘱相关的格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在生前订立遗嘱来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以及其他事务。遗嘱相关的格式内容如下。

  (1) 本人身份的说明

  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

  (2) 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

  身份证号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如有任何利害关系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指定后备执行人;确认的签名包括各种签名字体的示范。

  (3) 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

  法律依据;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行为能力;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内容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给尚未娩出的胎儿、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4) 本人财产的说明

  基准日,项目、房产、存款、股票、汽车、现金、投资、所内、债权等,相关合同、产权证及凭证,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5) 本人保险的说明

  收益人基本情况、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相关合同单证理赔方法。

  (6) 本人相关事务的执行

  债权债务、财产分配、个人用品(汽车、电脑、书籍、信函、照片)给相关人员的信函呈送。

  (7) 以前订立遗嘱的情况

  如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8) 签名及日期。

  2. 遗嘱的写作要求

  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其常见的写法如下。

  (1) 订立遗嘱的目的

  应首先写明“我订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2) 对财产的具体处理

  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人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3) 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的处置。

  (4) 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

  应写明订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

  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七、订立遗嘱必须注意的事项

  ① 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 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种情况: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③ 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订立的遗嘱为无效遗嘱。

  ④ 在所有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自书遗嘱,所以协助订立遗嘱时,须了解遗嘱人之前是否订立过其他形式的遗嘱。

  ⑤ 订立自书遗嘱,全部文字都要本人亲自手写,尽量不要用电脑打印,更不能让别人根据自己的口述意思来打印遗嘱。

  ⑥ 订立处理财产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不能把夫妻共同财产当成个人财产进行处分。

  ⑦ 订立遗嘱时,尽量把所有财产都写出来,房产写明门牌号,存款写明哪家银行和账号,债权和债务也明确具体的人,以及数额,这样就便于继承人去查取。

  ⑧ 如果是夫妻同时写遗嘱的,不要两个人写在一起,要分开写。

  ⑨ 在订立遗嘱时,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录像,和遗嘱一并保存,这样更能避免是否是本人真实意思,以及是否具备行为能力方面发生的争议。

  ⑩ 遗嘱用说明的方法表述,应按照遗嘱本身内容要求有层次地进行说明。结构顺序:应先说明为什么要立遗嘱,财产如何处理,再说明其他要求。对财产的处理,应按继承的先后顺序排列,伦次得当。内容取舍要恰当,必要的一点不可缺,多余的话一句不可有。文字要明晰精练。

  范例如下:

  例1:自书遗嘱范文

  遗嘱人姓名:

  年龄:

  民族: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的部分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 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甲(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甲的财产,属于甲个人所有。

  (二) 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乙(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乙的财产,属于乙个人所有。

  本遗嘱委托丙(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为执行人。

  本遗嘱一式两份,一份由本人收执,一份由委托执行人丙保存。

  立遗嘱人:(签名)

  年   月   日

  例2:代书遗嘱范文

  立遗嘱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民族:

  性别:

  年龄:

  为了防止遗产继承纠纷,特请张甲和李丙作为见证人,并委托xxxx律师代书遗嘱如下:

  一、由于本人经常出差且患有高血压,为防止意外死亡和遗产继承纠纷,特立本遗嘱。

  二、本人现有主要财产如下:

  坐落于xx市xx南路xxxx号xx大厦xxxx室房屋一套,面积120平方米。

  建设银行定期存款30万元及利息,账号:987654321。

  沃尔沃S40轿车一辆,车牌号:沪A-xxxxx。

  股票若干,xx证券公司,账号:123456。

  三、对于上述财产,本人处理如下:

  xx大厦xxxx室房屋由妻子xxx继承。

  建设银行定期存款30万元及利息由女儿xxx继承。

  沃尔沃轿车由儿子xxx继承。

  xx证券的股票由母亲xxx继承。

  其他财产由妻子xxx继承。

  四、希望大家尊重本人的遗愿,和平处理遗产继承事宜。

  五、本遗嘱一式三份,由张三、李四、王五各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遗嘱地点:

  立遗嘱人:(签字)

  年   月   日

  代书人:(签字)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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